近期,王先生到公证处咨询,因王先生年事已高,他希望能通过公证为自己的老年生活做出安排,在保护自己财产权益的同时又能为自己的生活质量提供一定保障。了解了王先生的家庭情况、财产情况、身体状况后,公证员告知王先生可以通过立遗嘱、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意定监护协议等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并根据自身要求,选择办理适合自己情况的公证事项。
那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有何不同呢?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的。)
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已尽扶养义务的,其对遗赠财产享有优先权,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未经扶养人同意,遗赠人不得擅自处分遗赠的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意定监护协议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为被监护人提供人身照顾、医疗救护、财产保护、权益维护、死亡丧葬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遗嘱、遗嘱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的优势: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的行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才发生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功能是除了预防纠纷外,更多的是解决遗赠人的生养死葬问题。
意定监护协议的功能在于保障被监护人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晚年赡养及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通过公证办理上述事项有何优势?
1.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将通过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2.同时公证员还会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使其明白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3.公证员对文书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公证事项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书的内容不易被篡改、伪造,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证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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