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的房产在进行交易时,因为无法及时过户可能会导致整个交易周期变长,并随着市场房价波动,增加买卖双方的履约风险。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不动产转让预约合同》并公证的方式对交易行为及过程进行约定和监督,降低交易风险。
关先生(化名)手上有一套房产想出售,目前,与买方黄先生(化名)达成初步买卖意向。
这套房产是关先生(未婚)个人单独购买的,不涉及其他人。因为开发商的原因,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尚未办理,只能在不动产管理部门查到房产合同备案信息,因此不能立即过户给黄先生。
关先生和黄先生主要担心的有两点:
一、卖方关先生担心如果日后房产跌价,买方黄先生不想要这套房产了,不支付余款;
二、买方黄先生担心如果日后房产涨价,卖方关先生不想卖房了,不配合过户。
为了消除双方的顾虑,达成这笔交易,关先生和黄先生两人来到公证处咨询是否有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公证员告诉关先生和黄先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买卖双方可以签订《不动产转让预约合同》并办理该合同的公证,也就是其他财产关系合同公证。
公证员根据关先生和黄先生两人的需求以及两方提供的材料代书了《不动产转让预约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个人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的总价款、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税务承担、房屋交付的条件、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权利保证、违约责任等内容。
最后,公证员见证了双方签署《不动产转让预约合同》的过程,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为两人出具了公证书。
一、办理其他财产关系合同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其他财产关系合同公证需要:
(一)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三)财产凭证。(在本案例中提供了《xx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四)其他证明材料。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来源:成都市高新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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