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说明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出生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②申请人的出生事实发生地在本处所在地;
③在中国境内出生,现已不是中国国籍或持港澳台地区身份证申请人,到出境前原户籍所在地或出生地公证处办理。
2、申请人出境更名的情况,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或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
3、申请人系父母婚前或婚后六个月内出生的,申请人需提供与父母亲的亲子鉴定报告。
4、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材料准备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薄,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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