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指南

公证指引

  1. 01

    申请与受理

  2. 02

    审查

  3. 03

    出具公证书

(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