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说明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依法证明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以及权利义务事宜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任一方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②协议签约地在本处所在地。
2、协议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协议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3、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规避法律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该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材料准备
1、协议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2、协议人双方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协议人双方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4、与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原件,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5、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可由公证处代书);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