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的传播越来越广泛,微信作为通讯社交软件,推出了语音、视频、文字等交流形式为人们广泛使用,后来更是加入了“微信支付”等在线交易功能。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在不知不觉中就通过微信交流形成了。
当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碍于情面,很多时候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而是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达成借款之意,再通过平台转账完成。
近日,张三火急火燎的来到我处咨询,经公证人员了解,张三有一笔私房钱,前几年借给了朋友李四,碍于他和李四关系不错,经常相互帮忙,所以二话没说就把钱通过微信转给了李四。由于事情来得太突然,张三又碍于情面没有让李四写借条,想想都是朋友,应该不至于赖账。一年多过去了,李四却未按约定还款。张三多次催促还款,对方就找各种借口搪塞过去。漫长的要债路上,张三累得精疲力尽,后来对方更是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李四的态度更是让张三大为恼火,故张三前来公证处寻求帮助,该如何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查看了张三与李四的聊天记录,记录中不仅记载了张三的转账记录,还能清楚地反映出双方的借贷事实。故公证员在审查了张三的实名认证等信息后,为张三使用的手机内与借款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电子凭证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聊天记录和转账电子凭证被固定后,张四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手持保全证据的公证书,大大减轻了张四的举证负担。
公证员说法
上述案例中,在没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承诺按时还钱,更是不见面、不接电话、不回消息等方式躲避债务的,出借人可以通过办理网络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的保全证据公证,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
通过公证机构固定和保存证据,让证据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出现诉讼或手机丢失、故障、清理手机内存时不小心删除微信聊天记录等情况,导致证据灭失,那借款人的维权之路更是寸步难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图文来源:杭州市公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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