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那能把监护职责交给别人吗?

发布日期:2024-09-02 浏览次数: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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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了,两人的女儿小红还未成年,随李某生活,抚养权也归李某。之后李某和张某分别去国外工作,两人的女儿就由外婆齐某抚养照顾,现在两人想将未成年女儿的监护职责交由其外婆行使,这样可以吗?

父母是可以将自己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父母)虽然将其子女交给他人代管,但其仍是法定的监护人,其父母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负责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张某以及女儿的外婆齐某三人可以去公证处做监护协议公证,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监护协议,由李某、张某委托齐某对小红行使监护职责,且齐某同意对小红行使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