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外借款后离婚,约定了由其中一方还款,我们说离婚就能把债务“离掉”吗?

发布日期:2024-08-01 来源: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 浏览次数:77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小王和小李已经离婚了,当时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写明20万银行贷款由前夫小李承担,但二人还是都成为了被告,银行要求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小李、小王在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名,应视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二人的共同债务。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李、小王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的约定在二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作为债权人(银行)仍可以要求二人偿还债务,小王不得以离婚协议有约定为理由拒绝偿还银行贷款,但可以偿还债务后,向小李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