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中,儿子为何不能全部继承父亲遗留的财产?
朱女士的丈夫赵先生于三年前过世,老夫妻俩原先居住的房屋登记在赵先生的名下,现在朱女士想把整套房子通过继承公证过户给他们唯一的儿子。
公证员解析
上述房产虽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但如果赵先生在生前没有与朱女士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或各自占有的份额,上述房屋应属于赵先生和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产权。因此,房产的1/2份额是赵先生的遗产。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属于赵先生份额的遗产继承公证。
如果朱女士在生前想把上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1/2份额过户给儿子,她可以通过赠与或买卖的形式过户;如果朱女士想百年归老之后再把房屋中属于自己的1/2份额过户给儿子,她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规划自己的财产分配。
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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