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公证---把纠纷防患于未然

发布日期:2024-11-05 浏览次数: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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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活跃经济,满足了人们生活、生产的需要,但也因此产生了较多的纠纷。生活中,房东肆意涨价、租客不按期交付租金、租客“跑路”联系不上或租期届满后不腾退房屋等违约情况时有发生。

面对此类问题你会怎么办?直接撬门?NO!这侵犯了承租人的财产权和隐私权,承租人反咬一口的话就真说不清楚了。那就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但诉讼的所需耗费的时间又过长,花费多,往往解决完事情都在一年后了。对维护出租方合法权益来说不是最优解。

那么今天公证员告诉大家,发生以上这些情况,如事先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都能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保障了权利,减少了以后打官司的后顾之忧。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公证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私人房屋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用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为此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租赁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租赁合同公证,明确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帮助守约方依法及时收回出租房屋,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会认真审查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公证员会协助、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指导双方在合同中增加了以下条款:

(1)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单方面收回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约定;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拖欠租金、租期届满时不腾退房屋等;

(3)出租人单方收回房屋前应履行的催告义务,用以催告的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及收回出租房屋的条件;   

(4)当承租人不履行协议时,出租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   

(5)对租金的给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6)建议双方约定以银行转帐的形式进行租金支付,并同时约定出租人具有保证该帐户有效性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防止房东肆意涨价或拒收租赁费用来达到让承租人违约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需提供材料

1、出租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所出租的房屋如系夫妻共有的另提交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承租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房屋坐落、面积;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有无转租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物业、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5、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催交租金函件邮寄保全证据公证

   在承租人不按期缴纳租金的义务时,可以按照合同上留的承租人联系地址寄送催交租金函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租金,如不支付将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可对上述邮寄送达过程进行证据保全,为证明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提供证据。

可以对租金的给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在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承诺不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公证处可以对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承租方不按约定交纳租金的情形,出租方可以凭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租赁合同公证书、公证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对出租人履行催告义务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仍可按照合同上留的承租人联系地址向承租人寄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在通知中告知承租方逾期不交纳租金,已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清理物品,并留有公证处电话和联系方式。

 对出租人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承租人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物品,出租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打开房屋清点财产的保全证据。

将房屋内的物品清点造册,转移到合同约定的地点放置。

这样,出租人的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之后便可将房屋再次出租,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