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老人将房产赠与女儿并设定永久居住权,过户后竟被转卖!房子还能要回吗?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常有父母出于对后辈的慈爱将房屋赠与子女,而为了保障老人的自身权益,通常会设立居住权。最近有个事件,明明在赠与房产前,白纸黑字写了要保障母亲在房子内的永久居住权,为什么房子过户后女儿很快就要背着母亲将房子卖掉呢?
2021年2月,已年近七旬的张老太太与女儿秦某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写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女儿秦某也郑重进行了承诺。
《承诺书》最后母女两人和两名见证人均签名并按了手印。随后,张老太太与女儿秦某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可没想到,房子过户到秦某名下后,母女二人却生了嫌隙。
两个月后,张老太太发现,女儿秦某正在背着她悄悄将房子卖掉,并通过房产中介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为了保障自己养老,阻止房子被卖,张老太太就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房子进行了异议登记,这样的直接结果就是她女儿未能与买房人办理网签和房产过户手续。
阻止了网签和过户,接下来张老太太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下个视频马上告诉你。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来源:光明网
(下)老人将房产赠与女儿并设定永久居住权,过户后竟被转卖!房子还能要回吗?
上个视频中说到,张老太太阻止了女儿秦某与买房人办理网签和房产过户手续,但女儿这一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没有遵守当初的承诺,张老太太是有权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的,于是把女儿秦某起诉到法院,主张自己当初同意将房子赠予女儿是附义务的赠与,女儿需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自己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益。女儿未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且过户后很快将案涉房屋出售,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母亲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女儿秦某对母亲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女儿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最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女儿秦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母亲名下。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履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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